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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 因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、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,保证可追溯股票配资网站导航,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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